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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的艺名能否注册为商标

2023-01-09 18:08:27 1149

摘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姓名权属于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之一。关于姓名权客体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姓名权属于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之一。

关于姓名权客体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可以看出,姓名权保护的客体不仅限于本名,通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特定的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能以此指代该自然人的,就应给予保护。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规定,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的,不予核准或宣告无效。《商标法》所保护的姓名权,主要是保护其背后的财产权。由于并不以造成实害结果为前提,这里便有必要讨论姓名权保护的范围究竟有多大。

一种观点认为,姓名权是对世权,基于此所有相同或者近似的申请,无论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关联,均应视为影响了姓名权人的相关财产权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姓名权的保护范围应当限定在姓名权人所知名的领域或者与其密切关联的领域。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姓名权人的可期待财产权益应当结合其所在领域的影响力进行考虑,若不加以区分地一概予以排除,就与商标法绝对禁止条款无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也明确了“特定联系”的标准: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在第22808162号“LAUREN HUTTON”商标异议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异议人是知名的早期超模,“LAUREN HUTTON”为异议人一直使用的艺名,异议人在模特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LAUREN HUTTON”经异议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作为服装产品生产商的被异议人对此应当知晓。被异议商标文字“LAUREN HUTTON”与异议人被公众知晓的英文名称相同,未能举证证明其商标文字的合理创意,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同意将异议人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易使公众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关联,进而损害异议人的姓名权,最终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他人姓名中的“他人”是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在世的自然人,系争商标核准注册时自然人已经不在世的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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